[re][大千世界]一百年前的“公务员招考”答卷


 

 

 

2012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即将开始,广大考生也即将面临一场激烈竞争的挑战。我国的政府公职人员招考制度历史悠久,在晚清废除 科举制度和宣布实施“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改革后,以近代学校教育为基础的新式选拔制度也随之产生,用以选拔各级政府公职人员,记者见到了一份当时“公务 员考试”的试卷内容。

这份试卷来自于浙江省清宣统三年(1911年)第一次区官考试,考试科目为法务,应试考生名叫毛颕,字兰亭,浙江处州府(今丽水市)人士,出生于清 光绪十一年(1885年)。在这次考试中,毛颕的解答获得了阅卷官员的较高评价,并被录取为优等。目前,试卷的原件由毛颕的后人保存,记者获得了一份影印 件。

实际上,这份试卷并非一般意义的考试答题卷。依照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传统,及第者的试卷通常会刊印成册,供本人分发亲友以彰显荣耀。虽然科举考试已 经废除,但是这一传统仍在清末的官员录用考试中继续沿袭,也就有了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份试卷刻印本。试卷印本不仅刊刻了考试试题、毛颕考试作答的文章内容和 阅卷人的评语,还详细记载了他的列祖先人和授业恩师,以突显个人功名同时代表了宗族师长的荣誉,这与中国 “天地君亲师”的传统伦理观念有着密切联系。

从文章内容上看,考试属于法务科目类别。考卷上所署招考的主试官员来自清廷在浙江省的警察部门,毛颕的报考职务可能就是警察,这也与毛氏后人回忆毛 颕建国前曾在警察系统供职多年相符合。此次考试的考题为“法院编制法于审判衙门分设四级,试略述其理由。” 毛颕的回答分别以杜绝审判官滥用权力、防止审判官误解法律和避免民间奔走与费时三点对近代法庭的多审级制度作了解析和阐述,文辞精练,例证翔实,受到了阅 卷官高度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答卷中出现了法律、人民、立宪等在当时尚属先进的词汇理念,许多论点都与当代中国社会所依然坚持的法制思想相符。文章在开头就提出: “审判制度之良否,生命财产所攸关,故其审级不得不严密,权限不得不严明。”这样的观念,在一百年后的今天也显得毫不过时。在26岁的毛颕参加考试时,科 举制度已经废除近六年,清王朝也在风雨飘摇的日暮时刻呈现出越来越多变革的思想理念和社会风尚。旧学出身的毛颕应该从学校教育和时事动态当中了解到了许多 来自海外的文明新知,历史剧变也在他的一份答卷中留下了烙印。

也就在毛颕“高中”后不久,清王朝在武昌起义的枪声中宣告覆灭,中国进入了崭新的历史进程。他在这份答卷中所倡导的法制思想,也最终成为国人的自觉意识和强烈信念。

附:答卷原文

试题:法院编制法于审判衙门分设四级,试略述其理由。

审判制度之良否,生命财产所攸关,故其审级不得不严密,权限不得不严明。我国创办审判厅,取法东瀛,因之法院编制法,于审判衙门分设四级以管辖之。试为揣度其理由,则有三焉:

一防审判官之滥用权力。立宪国之于臣民,非依法律不能滥施权力,滥施即专制也。况审判官之于臣民,其关系最为密切。为审判官者,当思职务之神圣,不 可不以公平无私之心拥护人权,而保法律之威信。若以威福自尊,蔑视人民之生命财产而不顾殊失,立宪国保护人民之本意是以不服。初级审判厅之审判,可以上告 于地方审判厅,再不服地方审判厅之审判,又可以控诉于高等审判厅者,无非慎重民权也。

一防审判官之误解法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审判官亦人耳。虽使法律极其贯彻,焉能保无误解之处。误解则损害人民之生命财产,诚非立宪国之所宜。故 中国创办审判厅,仿效三审级之制度。如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专以事实为标准,大理院则专以法律为前提,正恐审判官之误解法律,故预为之计也。

一免民间奔走与费时。盖事有大小,罪有重轻。若不分别其大小轻重而盖归于同一审判厅,则事实细微者稽延烦冗,大非当事者之利益。事实重大者期间短 促,亦非推问者之所宜。是以罚金在二百元以下、刑期在六个月以下悉归初级审判厅,过此以上则归地方审判厅管辖之。民间既无奔走费时之虞,审判官者亦无鞅掌 不遑之苦,法至良意至美也。

总上数端,而其分设之理由不外是矣。

原评:将分设四级之理由分疏和说,剖晰详明,非通于法律者莫能道其只字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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